湖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全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能力,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原外经贸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做好2003年度地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3\]6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活动的政府性基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资金、省以及各地财政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要以开拓新兴国际市场、培植新的出口增长点、扩大全省出口为根本出发点,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重点扶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以下简称“两厅”)是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共同实施管理。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以省外经贸厅为主,包括研究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界定资金的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以省财政厅为主,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对资金的监管要求。与省外经贸厅共同对资金项目的筛选、确认和使用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各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申报初审工作,严格审核项目申请单位的条件和资格。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两厅”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简称受托机构,下同)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工作,受托承办以下具体工作:1、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和初审,并向“两厅”报告初审意见;2、根据“两厅”要求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3、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4、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5、按“两厅”要求办理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工作及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资金用途及使用对象第六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在执行《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的主要支持内容、优先支持活动的范围的同时,要注重集中资金支持湖北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的国际市场开拓,支持参加国际知名度高的博览会、展览会,实施中小企业“走出去”战略。第七条符合《实施细则》十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均可提出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的申请。第八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第四章项目资金计划的申请第九条凡符合《实施细则》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在本年度底以前向同级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第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项目计划汇总和审核,将项目计划以正式文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联合上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第十一条省属企业(指省工商注册的在汉企业,下同)及其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由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受理审核。第十二条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全省申报的项目计划的整理、汇总和审核,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上报年度预算计划。第五章项目的执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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