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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实施细则.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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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包含市辖县区,下同)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必须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第四条网约车按照总体动态有序调控,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更好地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运营价格(以下简称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负责市区(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车辆的许可及日常行业管理工作。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车辆的许可及日常行业管理工作。市发改、工信、公安、人社、住建、商务、市政管理、工商、质监、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符合《暂行办法》的具体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机构,1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只允许在市区(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县设立1家分支机构或服务机构; (二)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含投诉处理、失物查找)、安全、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机构的,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或服务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五)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企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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