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终极版————————————————————————————————作者:————————————————————————————————日期: 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事实婚姻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习俗,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现行立法不承认它的存在,但传统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等原因,事实婚姻仍大量存在于广大的农村。一、对事实婚姻的界定究竟什么是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事实婚姻应如何认定。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均未明确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婚姻法修正案中涉及对事实婚姻的规定,如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及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及到“事实婚姻”的概念,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两性结合”。学术界一致认可的“事实婚姻”的概念为“凡是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关系,都应该认为是事实婚姻”。无论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上对事实婚姻的界定还是学术界对事实婚姻的一致认可都不能全面的概括现实中存在的事实婚姻,并且比较容易与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包二奶”等非法同居行为相混淆。基于《中国妇联在婚姻法修订中主张扩大重婚认定标准,遏制重婚纳妾、包二奶行为的建议》笔者认为事实婚姻应该是:在一定时期内(6个月以上)男女双方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并且有共同经济和其他生活上的特殊关系的同居行为。此外,笔者认为事实婚姻还应具备以下要件:1、以仪式的形式公开举行结婚仪式表明夫妻关系;2、有长期在一起生活的目的;3、有固定的居所;4、社会和家人共同认为他们是夫妻的;5、经济和生活上互助及有双方抚养关系;6、未履行结婚登记;7、家庭财产的使用和取得。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一>、我国事实婚姻的社会现状事实婚姻在我国由来已久,其存在与我国的民间风俗习惯、民间礼法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有关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主要靠维护封建宗法制的“礼”来调整,如在《礼记·仪礼》中明确规定:“婚有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喜迎”。这是古代结婚必须遵循的礼节、程序。现在的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仍然大量存在着以这种程序结为夫妻的状况,即本文讨论的事实婚姻。并且在少数民族地区,当地的传统法有着比国家法更强的约束力,当地各民族依传统法而结为夫妻的情形大量存在。据云南大学人口所的李光灿教授介绍,目前全国各地农村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事实婚姻问题,有的地区还非常严重。以云南为例,在昆明市郊区农村,近几年结婚者中事实婚姻的比例高达30%左右,其他农村地区的事实婚姻一般高达60%—80%。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地区,事实婚姻的情况更为普遍,以苗族为例,苗族人婚姻成立以举行婚礼为标志,绝大多数青年男女结婚时不进行结婚登记,不领取结婚证。%。<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现状对于事实婚姻是否予以承认的态度,从相关的婚姻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可以大致归纳为经历了四个阶段冶联凤杨宝嘉,对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思考(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6,(5):第一阶段:承认事实婚姻时期(建国初到1984年8月),在这一阶段受仪式婚形式的长期影响,许多人仍然按传统风俗结婚并且不进行结婚登记手续,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对事实婚姻采取承认态度。据1979年2月2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精神,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婚姻”案件一方面要坚持结婚必须登记的规定,对于不登记者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具体案件要具体处理,对已生育子女等此类的特殊情况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第二阶段:有限承认阶段(1984年8月—1994年2月),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的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一下简称《意见》)对欠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一律不再称为“事实婚姻”。《意见》对事实婚姻的审理态度是:(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形成的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若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若起诉时双方均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若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后形成的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同居时双方均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若同居是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阶段:否认阶段(1994年2月—2001年2月),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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