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1)中队模拟法庭案例----敲诈勒索案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刘旭):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书(刘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刘旭):(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润龙龙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审判长(胡佳林):(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润龙龙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请法警将被告人润龙龙械具打开。审(胡佳林):你叫什么名字?被告人(姚宁):润龙龙审(胡佳林):性别?出生年月?被():男,2000年4月14日生审(胡佳林):民族?被():回族审(胡佳林):籍贯?被():河北卢龙人审(胡佳林):文化?身份?被():小学文化,县第三实验小学学生。审(胡佳林):被告人润龙龙,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被():2014年12月1日收到。审(胡佳林):卢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由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润龙龙敲诈勒索案。合议庭由审判长(胡佳林、审判员(殷子豪和毛宝申)组成,由(刘旭)担任书记员,负责法庭纪录。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黑昭智)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委托,卢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书杭)出庭为被告人润龙龙辩护,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胡佳林):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1被():听清楚了。审(胡佳林):被告人润龙龙,你是否申请回避?被():不申请回避。(一)法庭调查审(胡佳林):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黑昭智):(站起)卢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卢检刑诉(2014)第99号,被告人润龙龙,男,2000年4月14日生,回族,卢龙县三街人,小学文化,县第三实验小学学生,住本县三街村。2014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卢龙县看守所。被告人润龙龙敲诈勒索一案,经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4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8日下午,受害人马炎龙回家,途经北上街路时被被告人润龙龙拦住,润龙龙以借钱为由向马炎龙索要钱财,马炎龙拒绝借钱,润龙龙即以动武相威胁,叫马炎龙第二天将100元钱给他,,润龙龙在回龙路再次将马炎龙拦住威胁马炎龙将钱拿出来,,润龙龙带着一些人再次向马炎龙以借钱为由向马炎龙勒索人民币200元,马炎龙拒绝他,润龙龙便敲诈马炎龙叫他近日将钱给予润龙龙,:证人(王源)、(温佳欣)的证词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润龙龙反复几次向受害人马炎龙勒索钱财,还敲诈受害人,不拿出钱财就以暴力相对。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考虑被告人润龙龙是未成年人并且还是初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润龙龙予以惩处。此致,卢龙县人民法院。审(胡佳林):被告人润龙龙,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被():听清了。审(胡佳林):被告人润龙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被():有。我只是向马炎龙借钱,并没有使用暴力。审(胡佳林):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黑昭智):被告人润龙龙,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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