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民情恳谈会制度社区民情恳谈会制度,指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居民群众、辖区单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社区正在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交流沟通。主要职责是倾听社情民意,为民帮困解难,促进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和理解支持。(一)组成人员:由居委会牵头,成员由居委会成员代表、社区议事委员会代表、社区成员单位代表、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居民群众等组成。(二)方式:原则上采取综合恳谈会方式,每月定期举行一次。同时,还可以采取召开专题恳谈会等不定期的方式。(三)恳谈会主要内容:(1)社区发展规划、工作目标等总体工作思路的交流;(2)倾听社情民意,为民帮困解难;(3)社区、街道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交流沟通;(4)其他有关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四)一般程序:(1)居委会在召开民情恳谈会的三天前,在社区告示栏和各主要出入口张贴公示,说明恳谈会的主要内容、召开的时间、地点、也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参会或旁听;(2)召开会议时,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居委会主任主持,要有专人做记录。会后要及时加以整理、梳理。(3)根据会议纪要,社区党委(总支、支部)、居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提出落实方法;(4)会议召开后7日内需将处理意见与相关人员进行反馈沟通。社区事务协调会制度社区事务协调会制度,指对于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事务和一般矛盾、利益冲突,由居委会召开协调会进行协商解决。主要职责是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稳定。(一)组成人员: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居委会治安调解委员会主任,必要时还应有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居委会主任、警务室民警、街道司法助理员等相关人员参加。(二)方式:协调会的召开一般由居委会下属的治安调解委员会负责,由居委负责治安调解的社区干部具体落实。必要时,可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社区居委会主任负责。同时,政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应提供相关的政策、法律服务。(三)协调会主要内容:(1)涉及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2)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3)社区成员间的利益冲突;(4)当事人愿意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四)协调会的一般程序:(1)列出需要协调的事宜,于协调会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告知与会成员;(2)协调纠纷和冲突,应先由负责居委会治安调解的社区干部联系当事人和其他参加协调会的相关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3)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治安调解委员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商、调解、做好详实纪录;(4)协调如达成一致意见,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盖章,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居委会应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实施。协调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由当事人其他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相应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并由治安调解委员会主任告知可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如事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盖章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协调会上不形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如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居委会应予同意,但会议召开以三次为限。三次以后,仍不能解决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最终处理结果,应向居委会通报。社区工作听证会制度社区工作听证会制度,指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和涉及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的重大工作,在做出决定前,由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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