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审计部: : 李旭婷李旭婷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类填扣除类填报中的疑难问题处理报中的疑难问题处理一、企业一、企业20132013年年11月发放月发放20122012年年1212月计提的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2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针对情形:企业针对情形:企业年底存在计提的费用,但未实年底存在计提的费用,但未实际支付际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112011年第年第3434号公告规定: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凭证。””因此,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只要在因此,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只要在55月月3131日日之前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费用中列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费用中列支,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支,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要但要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有的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处理,即只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处理,即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进行扣除;有的地方税务机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进行扣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可以在上一年度关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可以在上一年度税前扣除税前扣除。二、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二、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能否直接税前扣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能否直接税前扣除?除?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33号)号)规定,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等,属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因此,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企业职工福利费。因此,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均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纳入职所发生的支出均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但要依但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三、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可以在税前扣除?(针对情形:企业注册资本未缴足,同时存在(针对情形:企业注册资本未缴足,同时存在银行借款)银行借款)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复》》(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312312号)规定,号)规定,关于企业由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应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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