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汇总统计表序号类别保留取消下放删除增加合计备注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五行政给付六行政确认七行政奖励八行政检查九行政裁决十其他行政权力合计绥宁县科学技术局(地震办)行政权力清单单位:绥宁县科学技术局(地震办)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权力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单位意见备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行政许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县科技局保留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核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县地震办保留实行大型爆破作业备案行政许可《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四条: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或者在人口稠密地区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县地震办保留省外单位来湘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备案行政许可《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省外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登记备案。县地震办保留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县地震办保留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县科技局保留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科技局保留假冒专利及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县科技局保留.《湖南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不得假冒专利。不得故意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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