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荣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荣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渡口渡船安全制度通知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登权副县长。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荣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渡口是指连通江河、湖泊、水库、陆岛、岛岛等水域两岸、起讫点固定,专门供运送客货(主要为客、车)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踏步、候渡棚、,符合渡口条件,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为非法渡口。第四条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以乡(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第二章渡口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第七条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人民政府和县海事处加具意见,由县交通局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四)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经营人、监督电话等;(五)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六)建立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第九条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第三章渡船第十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第十一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第十二条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载重线等安全注意事项。第十三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第四章渡船船员第十四条渡船船员必须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适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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