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管理制度.docx一、 凡从事渡运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检验规范要求,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检机构检验、登记发证,渡运时渡船经营人。二、 渡口位置应当设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三、 渡口设置后,码头道路应整理平坦,具备旅客上下及货物装卸的安全设施。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四、 渡口周围要设置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和宣传牌,宣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和宣传牌应悬挂或放置在渡口明显处。五、 渡口设置后,禁止随意迁址或私自移运位置。六、 各级渡运安全管理组织要掌握本辖区内的渡口设置情况,乡镇分管负责人、乡管员和渡口所属村负责人应经常进行渡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管理,确保所在管辖区渡口秩序良好。一、 凡从事渡运的船舶必须符合舶检验规范要求,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检机构检验、登记发证,渡运时渡船经营人必须持有海事船检机构签发的合格渡船适航证书。二、 渡船必须标明船名或者识别标志、乘客定额、勘划载重线,并配齐救消防设备和安全工具后方可渡运。三、 严禁未经检验的破、旧、小、漏船舶从事渡运,禁止水泥船从事渡运,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擅自设置缆渡。四、 更新的钢质渡船要妥善保养,每年油漆一次,机动渡船机械要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运转正常。五、 渡船必须在船舶两舷设置安全栏杆,配备人力助航工具保障安全适航。一、渡工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女性六十周岁以下),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懂水性,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方可担任。二、 渡工上岗前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工证书后,方可驾驶渡船。三、 渡工必须服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乡管员的管理和交通、海事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他们提出的有关安全工作的整改意见和措施,按时参加安全月渡例会,熟练掌握驾驶船舶的技术。四、 渡工要坚守岗位,驾驶船舶时要携带有关证件,严禁酒后驾驶船舶,不准将船舶交于他人驾驶。五、渡口、渡船应设置安全警示牌、渡口守则牌、乘额定额牌,且放置明显处,内容明了清晰,要加强渡口日常管理,渡运时要做到眼勤、嘴勤、手勤,确保渡运秩序良好。六、严格遵守有关渡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做到不超载,不违章冒险渡运。乡镇客渡运安全管理制度一、 建立健全镇、村、经营人(船员渡工)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二、 本着“分工管理,分级管理,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各级安全管理组织。三、 各级安全管理组织要建立健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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