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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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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宜春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村民建造私房,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在中心城规划区内,禁止城镇居民建造私房,严格控制本地村民建私房。中心城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不得在中心城区内建造私房。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规划区总面积约180平方公里,包括:中心城区:为2020年规划建成区,东至袁河-新坊河,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320方公里;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含中心城区):东至渥江的石背、湾下水库及下浦与彬江的交界线;南至下浦街道办事处的三五水库,南庙的邮桥、十亩里,湖田的下鸟山一线;西至湖田的刘家下、双塘、樟树,官园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边界一线;北至官园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边界,渥江的罗家坊、罗家里、石背一线,面积约141平方公里;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渥江的罗家坊,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三阳的方公里。温汤规划控制区:东至安山下、茶树坪、烟埠一线;南至张家坊、高陂头、里田一线;西至东林、下青元、社埠一线;北至雷公冲、学鸣冲一线,面积约25平方公里。第五条中心城区村民新村的选址、规划,由乡级政府(镇、场、街办)负责编制;由袁州区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宜春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报建由市规划局审批。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规划区村民新村选址、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报建由袁州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发证。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民建房按有关规定办理。二、规划选址第六条村民建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村民新村。禁止见缝插针,零星建设。第七条村民新村选址要求:1、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不得破坏生态环境;2、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的建设;3、不得妨碍城市的近期建设;4、规划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次干道50米范围内不准建村民私房。第八条村民新村选址确定后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科学、可行,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详细规划未通过审批的村民新村不得批准建房。第九条村民新村选址按下列程序办理:1、选址。市规划局会同袁州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规划设计。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街道(乡、场)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3、办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此作为安排村民建房、报批土地手续的依据。三、建房管理第十条村民新村的建房管理以街道(乡、场)为主体实施。村民向本地街道(乡、场)申请建房,由街道(乡、场)审查后按第五条规定统一上报审批;新村的配套设施也由街道(乡、场)负责建设。第十一条在中心城区内,允许人均拥有2分地以上的有地农民,在市规划局选定的村民点内,以户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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