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市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财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我市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自治区有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经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凭项目备案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条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市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城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授权市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享有与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备案权限。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城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各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部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其中,市、县(城区)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部门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市、县(城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为其他项目的备案机关。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跨县、城区的项目,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建设投资建设非跨县、城区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县或城区的,向项目所在地县或城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应项目备案机关申请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二、项目备案登记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四、属联合建设的项目,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原件备验; 五、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拟建项目建设地点;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第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收到符合条件申请材料之后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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