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白合子村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分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社级集体资产的管理,确保每位村民小组成员的合法利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及《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包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社级构(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及其他的集体资产。二、分配方式集体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由各村民小组根据本小组的实际拟定方案进行分配。村民小组集体社级构(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社其他集体资产在村民小组集体组织存续期间不得进行分配。在村“两委会”的领导下和村民小组代表的监督下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对于土地已全部征用的村民小组,在村民小组解散前在村“两委会”的领导下,对结余的集体资产由村民小组拟定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三、分配程序村民小组集体资产的分配由村民小组拟定分配方案,在村“两委会”的协助下按照如下程序进行:,通过整理和归纳形成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分配意见建议的初步方案。,研究后再拟定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分配方案初稿,与会议记录一并报村“两委会”。“两委会”在接到分配方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村“两委会”成员,并邀请街道征地办工作人员、驻村干部一到研究初步方案。待讨论后,形成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分配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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