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导论?外国法制史,顾名思义,就是关于外国法律制度历史的学问。?相对而言,这门法学基础课程或者学科,主要就是阐述外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或曰规律。?所谓“涵盖的地域/国别的广泛性”是指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或者学科,外国法制史涵盖了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或者至今仍然存续着的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所谓“时间跨度的长短不一性和交叉性”是指由于种种原因,外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包括消亡)并非如此均衡和规律,在时间上呈现出先后或长短的不一致性和交叉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法律性”是指外国法制史尽管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主要涉及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变迁,因而其在内容上更多地表现出法律文化的色彩。?所谓“研究对象的有所选择性”是指作为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或者学科之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意即其不可能将人类历史上所有的除中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都不加区别地视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是有所选择,择取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或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作为自己关注和研究的对象。3一、东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从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等方面,外国法制史可以分为东方和西方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史。?由于古埃及在时间上距今相对久远,加之自然环境几经变迁,历经多次战乱,法律文本早已失传,即便是一条完整的法律条文也难以寻觅。因此,今天对于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依据考古发现的石雕、铭文和纸草文字残片以及埃及僧人和希腊学者的遗著等。?现有文献资料等表明,古埃及法制的发展与历史上很多的法制文明的发展轨迹大体相同,即都有着一个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过程。?几乎与古埃及同时,在当时的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之间的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出现了世界古代文明摇篮之一的古巴比伦文明。?《汉穆拉比法典》于20世纪初被重新发现,经整理和补缀,成为世界上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保留得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古印度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吠陀时代、婆罗门教时代、佛教时代和印度教时代。?在古印度法中,大约形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摩奴法典》(或译《摩奴法论》)是印度古老的综合性文献汇编,内容涉及宗教、哲学、伦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法律等方面,是研究古代印度社会的重要文献之一,其中法律方面的内容占该法典的1/4,可谓古印度法最为集中的体现,其对后来印度法的发展与变化具有深远的影响。4一、东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古印度法的最主要的内容是种姓制度,其构成古印度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古印度法中最核心、最具特色的内容,其他所有部门法都渗透出种姓制度的气息。?近代印度的法律改革就是从对英国法的引进和对印度传统法律的改造开始的。最终,印度法成为普通法系中独具特色的一员。?1950年的《印度共和国宪法》的正式生效则为印度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希伯来法律中,犹太人的《圣经》中的第一部分《摩西五经》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对于我们有重要性的国内法法典,并且是第一部具有成文法体裁的自然法法典”。?作为一种所谓“混合型的法律文化”,非洲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宗教法,再到英美法和大陆法争奇斗艳的不同的阶段,充分反映出这一法律演化的丰富性和生动性。?由于历史的原因,独立后的非洲国家的法律主要呈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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