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授课教师——江兆涛
jiangzhaotao566@
导论
一、《外国法制史》课程体系
二、《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历史沿革
三、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意义
四、外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
一、《外国法制史》课程体系
外国法制史,简而言之,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及规律的课程。
(一)导论:依照古代、中世纪、近代、现代四个不同时期,从总体上分别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阐明各种法律制度和各种法系在不同历史阶段所表现的不同特点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影响和联系。
(二)本论:古代、中世纪按照法系,近代以后按照国家分为十五章: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希腊法,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中世纪城市法与商法,伊斯兰法,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俄国法,欧洲联盟法。
法国法
英国法
希腊法
罗马法
印
度
法
系
伊斯兰法
巴比伦法
希伯来法
埃及法
教会法
日尔曼法
德国法
日本法
美国法
古代法
中世纪法
近现代法
欧盟法
中
华
法
系
城市法与商法
当今世界法系地图
二、《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历史沿革
(一)清末
,在京师大学堂设立了“东西各国法制比较”,可谓外国法制史课程的先声。
,京师法政学堂明确开设“外国法制史”为正科法律门的课程,这可谓我国的外国法制史课程的源头。
,清政府颁布的全国统一的法政学堂正科法律门的课程中,列有“日本法制史”和“西洋法制史”及“罗马法”。
(二)民国时期
《大学规程》规定“比较法制史”为大学法科的选修课。
,统一课程制动摇,各校自行设课,多以部门法为基础设比较课程。北京的朝阳大学(侧重大陆法传统,1949年改名为中国政法大学,1950年与华北大学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与苏州的东吴大学(侧重英美法传统, “东吴大学法学院”,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1950年关闭)为当时比较法研究重镇。
,国民政府教育部修正法律学系科目表时,把“西洋法制史”列为国际法学组的选修科目。
朝阳大学
朝阳大学创办于1912年(民国元年),是一所以法律、政治、经济等系为主的著名的法科大学。
民国司法界流传有“无朝不成院”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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