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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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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拟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模范带头作用,使学生干部能够正确行使职责,接受学院管理和广大学生的监督,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干部应在思想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向党组织靠扰,自觉遵守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干部素质。第三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我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第四条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会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第二章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第五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经笔试、面试、推荐等不同形式,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任命产生。第六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2、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3、勤奋学习,有较强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良好,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4、工作踏实,富有工作热情,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各项工作;5、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6、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各种活动;7、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能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学院和同学服务的集体;第七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再担任学生干部,应自动辞职:1、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2、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3、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或者搞不团结,致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4、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和声誉者;5、其他不能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第八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所在部门部长;2、部长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报分管主席,经同意后准予辞职,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九条学生干部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未自动辞职的,由主席团讨论,予以除名。第三章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1、在同等条件下,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先考虑;2、在同等条件下,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先考虑;3、学生会内部实行每期干部评优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4、学生会学生干部每学期进行一次考评,评选学生会各部门优秀学生干部,并从中选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6、学生会学生干部有退出学生会的自由,退出者需写辞职申请,经主席团审批同意后方可退出。第十一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自觉遵守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执行集体通过的决议和决定;2、热心服务于广大同学,及时排忧解难,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3、按时参加学生会和本部门召开的会议,及时完成下达的各项任务;4、积极参加学生会和本部门组织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5、每学期开学及时拟定工作计划,按时上交学期工作总结。开展活动应在活动前一周上交活动计划,活动结束后三天上交活动总结。第四章学生干部的职责第十二条校学生会指导老师对学生会实行宏观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第十三条各部门及时向分管主席汇报工作情况,每两周向主席团汇报。主席团主席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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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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