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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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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我市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发放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三、新车和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时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已到定期检测期限的,在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10年12月31日前未到定期检测期限的,持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和综合性能检测周期相同。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五、自2011年2月1日起,逐步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宣传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统一制作核发工作。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交通管制准备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 陈宝根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及驾驶员继续教育的活动。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税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设立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实行分类许可。第八条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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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镜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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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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