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明市2010年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奋力攻坚2010年,确保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在总结我市2009年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10年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科学、公正、规范地考核认定招商引资项目,核定各被考核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和兑现奖惩的政策依据。第三条市委组织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市考核办”),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配合做好考核工作,考核实行市县两级联动机制和考核项目网络申报制度。第二章考核对象和时限第四条2010年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市级41个驻外招商分局、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昆明市轨道交通公司和市政府对新加坡工作办公室。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纳入官渡区人民政府考核。第五条考核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20日—2—(外资截止时间以省商务厅确定的时间为准)。2009年12月20日后未经考核的到位资金可纳入2010年度统计考核。第三章考核内容和范围第六条考核内容:(一)引进和利用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下同)投资项目资金包括:、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投资;;,但不计发奖金。(二)引进内资项目资金包括:;、合作兴办新项目的实际投资;。第七条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以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准,其中:各县区内资考核市外资金;市级招商分局内资考核省外资金。考核实行差异化指标体系,具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有关条款执行。第八条内资项目资金是指在本年度新增项目投资、上年度结转项目新增投资、本年度增资扩股实际投资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单个项目年度内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入—3—统计,经当地投资促进部门按《云南省经济合作统计制度》确认并抄报当地统计局备案。第四章项目核定依据第九条外资项目的考核,依据商务部门外资输机数据,按照国家规定的认定方式予以确认。第十条内资项目的考核,以提供合同、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投资者身份证明和有效到资凭据(验资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设备购买发票等材料)作为认定依据。第十一条对外来投资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数额的确认,以考核项目现场为主,根据项目新征土地、新建厂房、新购设备及附属设施等情况确定。第五章项目资金确认第十二条内资到位资金的界定以项目投资方法人身份证明为准,自然人投资以自然人身份证为准,项目投资方法人身份是国内市外、省外的核定为市外、省外内资。法人投资以投资方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或母公司出据的投资证明为准。外资到位资金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其他有关条款为认定依据,不再提供投资人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内资项目工作实绩考核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为准,实际投入资金须以资金支出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实物形象进行界定。同一项目,2008年度、2009年度已按注册资金申报考核认定的,应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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