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共建经开区的实施细则.doc:..关于合作共建大庆经济开发区的实施细则(办法)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内区域间经济合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合作共建大庆经开区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共建大庆经开区主要包括萨区、让区以及市内其他县区与经济开发区在招商引资、企业迁建和投资共建等方面的经济合作。第三条共建大庆经开区应当符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全市工业布局意见和产业导向目下游加工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服务“2+4”产业)开展合作。录,重点绕石油石化装备、汽车零部件、铝板带箔第四条共建大庆经开区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工信委负责。第五条本办法所提的引资方是指通过相关部门的招商引资活动成功引进投资企业入驻合作区域的县区政府。共建方是指到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展园区配套建设、企业引进并参与园区管理的县区政府。第六条经济开发区配合市规划局、土地局在长龙湖周边划出20平方公里区域,作为与萨区、让区和其他县区合作共建区域,集中承载各县区招商引资和迁建的项目和企业。合作区域基础设施配套以经济开发区为主,县区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园中园,园中园基础设施配套以县区为主。第七条以园中园形式参与经济开发区合作共建的县区政府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双方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共建合作工作。下设合作共建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协作管理、项目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共建园区管委会开展园内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环保等工作,共建园区内的社会事务按属地管理原则仍由当地政府负责。第八条合作区域落地的项目和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和属地纳税的原则,分别缴入中央、省和市本级金库。第九条合作区域引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引资方、共建方与经济开发区分成,分成比例为:引资方70%、共建方15%、经济开发区15%(没有共建方的经开区分成比例为30%以下同)。第十条各县区在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园中园内的落地企业,其税收的地方政府留成部分,实行引资方、共建方与经济开发区分成,分成比例为:引资方70%、共建方15%、经济开发区15%(没有引资方的经开区和共建方分成比例为各50%)。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组织当地迁建到合作区域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转移前的基数部分仍属原/IW方;超基数部分实行原属方、共建方和经济开发区方分成,分成比例为:原属方70%、共建方15%、经济开发区15%。第十二条引资方、共建方、原属方和经济开发区应分享的地方留成部分,按季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地税局核实,由市财政局统一划付。市财政局负责对合作区域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三条引入合作区域项目的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指标,根据“分别统计、单独考核、市级剔除”的计算方式,实行引资方、共建方与经济开发区分成,分成比例为:引资方70%、共建方15%、经济开发区15%。。第十四条合作区域内的所有工业项目以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作为起报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计汇总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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