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二、正义论与人治论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无目的,就是凭兴趣)。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二、正义论与人治论(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洞穴理论”:人类如在洞穴中,见识短而自高自大。“所有事物本质上说都只是永恒思想的影子。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虚伪的影子。他们就像洞穴人,在墙上看到影子,但从不自问是什么创造出影子。”这句话源自柏拉图的《洞穴之微笑》。但是,即使是柏拉图本人,也无法将永恒思想作为一种真实呈献给世人。犹太族里有句谚语:“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意即,人类思考得愈多,偏离客观世界愈远。在此意义上,所有的思考都只是永恒物质的影子。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自我世界的思考,而没有在试图接近真实。即使我们的思考接近真实,是否完美地反映客观世界仍未可知——背景、立场严重地影响着我们的思维形态。“我的言说已经偏离了我的思考,而我的思考又偏离了眼前的这个世界”。佛学:现象与本象二、正义论与人治论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金→哲学家(统治者)→智慧→灵魂的“理性”部分银→勇士(军人)→勇敢→灵魂的“意志”部分铜铁→生产劳动者(人民)→节制→灵魂的“情欲”部分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子女属于父辈的等级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尽其本分,则自然和谐,“理想国”实现康德:意志高于理性意志主义哲学叔本华:意志——;,理性、思想不过是意志的体现方式二、正义论与人治论(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二、正义论与人治论(三)哲学王与人治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因为:(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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