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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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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要求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或者履行职责的意见。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非诉讼的监督方式,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践中得到了政法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对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现况(一)民行检察建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民行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未能确定,以至于人民法院或相关单位不乐意接受。从法院方面来看,长期以来形成的在民事诉讼中的独家办案、强调内部监督制约为主的格局,使之难以接受民事检察监督这一外部监督形式,甚至规避正面监督。 2、检察建议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不清,操作程序不规范。针对法院发出的民行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只作了相当原则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还得与法院协商。此外,对非诉讼机关签发的民行检察建议更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检察建议效力的不明确,难以有效地执行。 3、对民行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不够。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民行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民行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不闻不问,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民行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二)民行检察建议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在法律层面上的操作性存在不足。民行检察建议监督形式是检察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规定,没有经过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不具有必然引起再审的法律效力。 2、没有相应的对检察建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没有具体的监督机构来实施监督,难以保证该工作的顺利实施。有的检察院在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抄报人大。有的人大认为检察建议,只能算是"建议",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3、民行检察建议引起的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缺失。实践中,对因民行检察建议而引起的再审案件,法院往往不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致使检察机关对再审活动监督的缺失。一些非诉讼机关也不会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认为民行检察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民行检察建议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完善的立法构想(一)将民行检察建议纳入法律规范,确立相应的法律地位建议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确认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在相应的诉讼法中予以明文规定,使其具有法律效力。[1]通过立法将检察建议规定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这是保证检察建议监督力度的前提,使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有效地运用,充分发挥其启动法院再审和纠错、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的重要作用。其次,从立法上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程序,使得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更具操作性,那么,法律监督就落到了实处,就能减少无法可依的现象,改变当前监督不力的局面,便能够减少或及时纠正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行为,减少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迅速纠正错误。(二)建立检察建议前置机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的审判活动违法时,只能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这种单一事后的监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使法院的审判活动中的错误得不到及时纠正。因此,寻找一种更方便、更及时的监督手段来纠正审判中的违法行为则是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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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