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案件,进入立案审查程序。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拟写结案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受理案件报告内容为: 1 当事人的概况
2申诉人申诉理由和依据 3 原审法院判决依据 4审查看法
需交办或转办或者不应立案的案件,依下例方法处理: 1 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填写《案件交办函》,与有关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刚好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审查看法 2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与申诉材料一部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3对申诉理由不充分的,应填写《不立案确定书》并通知申诉人。 三 办案时限
对当事人申诉初查,一般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确定。 审查受理案件,应在三十日内审结,并作出是否立案的确定。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别状况需延长审查期的,由检察长批准。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口头请示的一般问题能刚好答复的应马上赐予答复,对案情困难政策性强许留居案审查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二十日内赐予答复;须经部门集体探讨确定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大幅。。。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轻视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答复。 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在作出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
第三节
立案审查
一、立案的条件和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可能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主诉(办)检察官或者办案人员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已受理查明的基本案情、立案的理由和依据,由主诉(办)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确定立案的案件,应向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看法。
人民检察院确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二、阅卷和调查取证
立案审查案件,应填写《调(借)阅案卷函》,调阅人民法院原
一、二审或再审的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应主要摘记或复印以下材料:
(一)纠纷的起因、诉讼过程、庭审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各种证据,并注明审级及所在卷宗页码;
(三)对存在冲突的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应着重摘记冲突点,并予以注明;
(四)存有争议需进一步查清的事实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以审查原审案卷为主,辅以必要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主见,应当供应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供应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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