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料来源船舶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生效时间: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目的: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适用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四)在中华人民共和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但不适用于:(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和体育运动船艇;(二)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检验原则: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一)实施机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统称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必须申请检验的情形: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申请建造检验;,申请定期检验;,申请初次检验。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必须申请检验的情形: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中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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