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SM-XH-011版本号:A修改号:01共5页第1页编写:审核:批准:本文由藤络、首发,转载请保留信息,请给予关注和支持!行政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总部、各公司、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行政车辆的使用和管理,降低汽车费用,保证集团各单位重要行政事务用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车辆是指除生产、营运以外的车辆,集团各单位所有行政车辆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集团各单位行政车辆的管理由集团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办)统一负责。总经办指派下属司机班负责集团总部行政车辆的日常维修,并对集团其他单位行政车辆的使用和保养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集团各单位行政车辆的管理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分散管理是指:为满足专门业务需要而将车辆分到相关业务部门(公司)的,由该部门(公司)调度使用,汽车费用由使用部门(公司)承担。集中管理是指:为满足集团各单位日常行政、财务、采购和接待等需要,而将车辆集中到总经办司机班,由司机班根据集团各单位用车需要而调度使用,并承担汽车费用。第五条集团总部行政车辆实行专人负责制。集中管理的车辆由驾驶员专人包车辆驾驶、简单维修保养、清洁卫生、保管随车工具钥匙;分散管理的车辆要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维护保养和清洁卫生。第六条对集团各单位行政车辆的维护保养情况,由总经办司机班每月不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向车辆的所属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相关责任人应立即整改。否则,将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第七条未经管理车辆的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随意调换车辆,更不得将车辆借他人驾驶。第八条集团总部行政车辆(集团公司副总级以上人员驾驶之车辆除外)出厂,必须凭部门经理或集团领导签署的派车单(附件1)。门卫应做好集团总部行政车辆出入厂区的登记。第九条因公外出的车辆须在公务完毕的当日返回。休息日、节假日集团行编号:SM-XH-011版本号:A修改号:01共5页第2页编写:审核:批准:本文由藤络、首发,转载请保留信息,请给予关注和支持!政车辆一律停放在厂区指定位置。第十条集团所有行政车辆除接待和特殊情况外,下班后一律停放在厂区指定位置。确因工作需要下班后用车的:(一)集团领导或集团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由总经办统一安排司机和车辆,使用完毕后由司机将车辆送回公司;(二)配有车辆的公司(部门)须经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同意方可用车,公务在晚上10点前结束的,车辆的使用者应将车辆送回,公务持续得比较晚的,车辆使用者应妥善停放,并于次日8点前开回。第十一条外单位借用车辆时,须由集团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并由集团总经理批准,其他部门(公司)不得擅自将集团车辆外借。第十二条中巴车主要用于接送集团员工上下班。员工搭乘班车应遵守乘车秩序,爱护车上设施设备,讲究公共卫生,按集团规定的时间和站点依次上下车。任何员工不得随意要求司机更改行车路线和站点。第三章车辆的调度及使用第十三条集团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向总经办申请用车,一律填写《用车申请单》(附件2),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交总经办司机班安排,无《用车申请单》,总经办司机班不得派车。配有车辆的部门(公司)原则上不向总经办申请用车,特殊情况下需总经办派车的,应按规定填写《用车申请单》。第十四条集团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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