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摘要自1982年宪法和199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取得了长足进步,村民选举权得到了具体落实。这是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伟大进步。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着村民选举权受到侵害但得不到有效救济的情况。这极大地制约了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关于农村社会,前人所述可谓多矣。从近代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到当代徐勇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都不乏精彩描述,但对于农村村民选举权的研究却寥若晨星。农村村民选举权关系到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本不应得到忽略,但学界对此一直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不揣浅薄,从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这一个点出发,探究救济产生的背景,结合中国现有的法律结构,从而提出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希望这一隅之见能对农村村民自治这一伟大历史实践或有涓埃之助。本文内容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当今村民选举权利受侵害的基本状况进行探究,先是归纳出现实存在的侵害村民选举权的类型,然后再分析原因。在对侵害选举权的原因进行分析时,文章不但指出村民自身的素质不够,还分析了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制度内部存在着冲突,而这也是建立救济机制所针对的内容。第二部分对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现状进行研究。应该说我们在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救济机制前是有法律保障的,只是法律规定的不够细致完善而已。这一部分就对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下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工作仍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仔细深入的分析。第三部分即是针对上述问题所给出的建议,即如何健全和完善村民选举权利救济机制。文章首先指出建立机制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然后再从制度设计上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建议对于救济机制的修正,不但要从村委会和选举委员会内部着力,还要依赖外部机关体系,尤其是司法救济。在实践中,建立一套多元化的救济体制,庶几使村民选举权得到充分保障。关键词:村委会选举;村民选举权;mittee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izationLaw)revisedinNovember1998,mitteeelectionsinChinahasmadeconsiderableprogressandthevillagers’’sruralvillagers’’righttovotecan’,“RuralChina”writtenbyFeixiaotongtothecontemporarybook“thevillagers’autonomyinChina”oftheXuYong,manywonderfuldescriptioncouldbefound,whileveryfewresearchonruralvillagers’-termstabilityoftheruralsociety,ruralvillagers’righttovoteshouldnotbeignored,’righttov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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