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突出创业培训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我市创业培训(SIYB)工作的运行、管理,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指导意见》(闽劳社文〔2008〕20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33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创业培训(SIYB)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社[2011]50号)以及《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业培训(SIYB)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漳财社〔2011〕69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的为创业培训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和服务并享受创业培训经费补贴的机构。第二章 创业培训机构认定 第三条创业培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具备办学资质、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就业训练机构、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民办培训实体等培训机构,均可申报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第四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的各类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二)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教师以及5名以上专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三)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符合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U型标准化教室(不小于80㎡)及电脑、投影仪、课桌椅、白板等教学设备;(四)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年来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第五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二)独立法人证书及复印件;(三)相关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及复印件;(四)一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五)培训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合法使用证明;(六)授课教师及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七)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第六条各地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评议、认定。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准入条件审核,认定合格的创业培训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重新认定。第三章创业培训师资管理第七条创业培训教师申报条件身体健康,热爱创业培训工作,能够胜任创业培训教学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培训工作三年以上;(二)具有两年以上从事企业经营、市场营销的实践经验,或具备创业经历及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实习指导等经验。第八条市就业和培训管理中心制定创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根据实际需求组织人员参加师资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第九条创业培训教师实行聘任制度,各创业培训机构按规定条件聘用任课教师,需签订聘用合同书,聘期为一年。教师的日常管理由创业培训机构负责,同一创业培训教师同时最多不能超过在两个培训机构中任聘。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由市就业和培训管理中心暂停其漳州市范围内的创业培训资格或取消创业培训任教资格:(一)取得SIYB培训资格二年内没有开展SIYB培训或拒绝参加教师进修的;(二)年度内累计两个班次培训合格率低于80%的;(三)年度内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市、县(市、区)创业培训教研活动的。(四)在培训中弄虚作假的。第十一条市就业和培训管理中心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和质量考查活动,并建立全市创业培训教师档案。第十二条被暂停任教资格的教师,须经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报市就业和培训管理中心批准方可恢复授课资格。第十三条创业培训机构负责对在本校授课的创业培训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质量监控,建立本校专兼职创业培训教师档案,组织并安排本校创业培训教师参加创业培训教研活动。第四章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创业培训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第十五条具有创业意向的城乡各类人员都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统一集中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培训,也可直接到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创业培训。第十六条创业培训实行小班教学,每班人数限制在25—30人,至少配备2名符合条件的SIYB培训教师。创业培训使用统一的SIYB培训教材,每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天(白天班)或16个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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