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令《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王大海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镇(乡)、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管理。第三条各级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四)负责集体资产的审计和产权纠纷的处理工作; (五)监督考核集体资产的经营情况; (六)指导管理和监督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 (七)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农业、乡镇企业、林业、农机、水利、水产、经委、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支持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做好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依法进行管理,并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检查。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加强对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要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确保集体资产增值保值。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六条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别属于该社区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第七条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以下范畴: (一)依法属于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水电设施、教科文卫设施等。(三)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四)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合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占有的资产份额。(五)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无偿资助以及单位、个人赠予的资产。(六)国家对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七)属于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专项基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统筹费和各级提留、上交款等货币资金或实物。(八)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九)属于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十)依法属于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其他资产。第八条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所拥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资产的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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