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企业如需办理外国人暨台港澳人员就业业务,需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通业务申请,具体如下:申请业务开通所需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请写明公司情况,申请开通业务名称,公司指定办理人信息);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印章或印章清晰印模;3、指定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指定业务经办人需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并由公司提出申请,每个公司最多限定两人。如需更换业务经办人,请重新提出申请。如指定业务经办人为新入职人员,没有缴纳社保记录,可以有一个月的办理宽限期,在该时间段内办理相关业务,必须是持“一事一人一次”的法人授权书(一事一人一次:即办理一项业务,授权特定的人,且只能使用该授权书一次)。一个月后有缴纳社保记录方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经办人办理业务需携带身份证原件。用人单位需填报《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需携带材料:(1)外国人来青工作的申请报告(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聘用外国人的原因、简况、职务等,用人单位盖章);(2)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4)外国人任职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5)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国外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附中文译件),或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州南路85号)签发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六个月内有效);(6)外国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含护照签发日期、有效日期及有效签证页);(7)经本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8)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录证明原件(附翻译件,加盖单位公章);(9)单位员工近两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注意事项:(1)注册在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到市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经工商行政部门验印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过期不办延期手续。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必须上缴发证机关,不得自行销毁。(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需十五个工作日。外国人申请变更工作单位外国人在青岛辖区内变更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填报《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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