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解百纳之争2001年5月,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2年4月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48888号,指定保护商品包括葡萄酒、白兰地、烧酒等,专用期限至2012年4月。此举引起了中粮长城等葡萄酒厂家的反对。2002年7月10日,商标局作出商标档撤(2002)187号《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与此同时,长城、威龙、王朝等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也以“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为由联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注册申请,要求撤销“解百纳”商标。针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张裕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与此同时,长城等公司提出的争议申请也在评审委员会审理之中。2008年5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经过反复论证与多轮评审之后,分别作出了撤销商标局第187号决定的商评字(2008)第05143号决定和驳回了长城等单位的撤销请求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商标争议裁定书,维持张裕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注册。其中的第05143号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解百纳”商标仍属有效注册商标。由于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2008年6月,中粮酒业公司、威龙公司(该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了起诉)、王朝公司、长城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2008年10月,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经过1年多后,于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1.“解百纳”是否为通用名称显然,双方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在解百纳的品牌和品种之争。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第一,“解百纳”为张裕,,世纪30年代独创商标名,不是“”的翻译。更何况,法文单词“”存在多种翻译,如“加本力”、“加本纳特”、“卡贝奈特”等,“解百纳”与“”二者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第二,在国内国际所有颁发的葡萄品种相关标准中,都没有“解百纳”与“”是葡萄品种、品系的说法。第三,在国际葡萄葡萄酒组织(OIV)法规与葡萄酒国家标准中,干红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并没有任何一种葡萄酒分类为“解百纳型葡萄酒”。。他们认为:“在中国已经公布的近千余个葡萄品种名录中,没有解百纳这个品种,在全国葡萄学术界和生产上也一直没有应用过解百纳这个品种名称。”“关于品系问题,在所有中外酿酒葡萄品种营养系中,从未出现过解百纳营养系或品系的名称。”“(OIV)法规规定一致的GB15037-2006葡萄酒国家标准的规定:葡萄酒的名称按色泽分类,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类,分为干型、半干型、半甜型和甜型。因此,干红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并没有任何一种葡萄酒分类为„解百纳葡萄酒?,所以„解百纳?不是产品通用名称,”中者表示,“将„解百纳?定义为通用名称是不符合国际通行的规范和准则的。”法律专家认为:“最高法院四、五年前有一个判决,提出了如何区分特有名称或者通用名称的问题。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且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张裕解百纳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建国后它虽然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一直是以这样一种状态使用。张裕解百纳这种使用具有区别性的显著特征,能够跟其他经营同类商品相区别,已经具备了商标的属性,不属于通用名称。”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的名称。根据我国农作物与园艺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种名称与认可的标准,没有一个葡萄品种的名称叫“解百纳”。其次,“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系(或品种系列)的统称。在我国,赤霞珠、品丽珠和蛇龙珠是三个完全独立的葡萄品种。所以,“解百纳”不符合葡萄品系的概念,将上述三个品种归为一个品系是不正确的。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秘书长王琦认为,“解百纳”70年走过这么一个历程,如果彻底否定张裕对解百纳所做的努力,不仅是对一个企业的伤害,对中国葡萄酒行业损失更大。”王琦还认为,鼓励创新,保护创新,尊重单个企业品牌,就是在保护中国的葡萄酒产业。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义彪认为,既然“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和品系,就不能作为葡萄原料的通用名称使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是一种相对应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可共同享有的利益,是一种公共资源,二者应该实现平衡保护:不能以公共利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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