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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存在类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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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号】1-1332【原文出处】社会科学家【原刊地名】桂林【原刊期号】200302【原刊页号】74~77【分类号】D413【分类名】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复印期号】200307【标题】我国不存在类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则——对系列政策法及司法解释的检讨【作者】李晖【作者简介】李晖(1970—),广西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李晖,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内容提要】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定情形在现有法律中是不存在的。为引进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不少学者认为80年代中期以后的系列政策法、司法解释包含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则它们并未突破有限责任原则。相反,在特定时期发挥一定作用的同时对我国法人制度构成较强烈的冲击。【摘要题】法条释义【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有限责任/政策法/司法解释【正文】九十年代以来,学术界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1]的研究渐呈热潮。论者几乎一致认为应当引进该理论,以弥补有限责任的缺陷、遏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我国法律关于企业法人制度的规定向来严守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立场。尽管《民法通则》第48条在明确有限责任的同时,又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迄今为止并没有产生“另外”的法律规定。因此,至少可以认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定情形在现有法律中是不存在的。然而不少学者并不甘心于此。他们将1984~1995年前后的若干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政策法(注:政策法是指那些依赖于国家强制力得以实施,成为事实上的法律规范的政策、习惯、行政命令等。这一概念有三层基本含义:第一,政策法不同于政策,它能强制约束社会生活和人们行为,以一定的权利义务责任为内容的行为规则;第二,不同于一般所理解的法律,不来源于立法权,是党政部门职能活动的产物;第三,政策并不是政策法的唯一存在方式。)[2],以及以执行这些政策法为目的出台的系列司法解释视同“中国版本”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3]有的学者甚至称这些规范性文件“已经包含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内容”。从而认为“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存在观念的障碍”,[4]即使已经觉察出差别的学者,为了说明引进的可行,也硬要坚持说这些做法“与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类似”,并称之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相关制度”。[1]这些认识极易误导人们产生移植或改良的冲动。在此实有必要对我国的这些政策法和司法解释进行检讨。一、我国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系列政策法、司法解释及主要内容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政策法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198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1990)》。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1987)》;《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等十余件。其中,规范内容相对集中的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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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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