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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三总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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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转发解放军三总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武消[2000]180号2000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现将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2000]后财字第38号《转发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结合消防部队实际明确以下问题:一、消防部队住房补贴的管理方式。部消防局对预算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管理,根据年初各消防总队上报的住房补贴计划和财政部确定的消防部队年度经费预算,下达各消防总队住房补贴预算,由总队包干使用。消防总队对预算单位实行指标管理,根据各预算单位的住房补贴申请数额、住房需求、当地房价和部消防局安排的住房补贴预算等情况下达年度补贴指标。二、消防部队住房补贴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消防部队体制、机构设置和经费供应渠道的特点,各级预算单位成立以单位领导,警务、干部、财务和营房部门参加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住房补贴使用的审定和审批。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三、消防部队住房补贴的拨付程序。警官、文职干部(含由部队负责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和士官申请住房补贴时,填写《消防部队住房补贴申请表》,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其资格,按照后勤供应渠道汇总上报至消防总队审批。各消防总队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住房补贴审批及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公安部消防局。申请住房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批复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划拨住房补贴。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2000年1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军队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含由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士官(以下简称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524-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第四条军队住房补贴应当遵循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负担,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稳中求进的原则。第二章住房补贴标准第五条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享受基本补贴。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转业、复员安置地区或者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补贴的,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地区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第六条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基本补贴实行分段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计算;从2000年1月起,按月计算。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基本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提干或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照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工)龄工资,下同〕一次计算。第七条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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