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微软公司与反垄断一、背景材料微软公司在短时间内迅猛发展,在计算机行业取得了无与伦比的霸主地位,在美国的经营史上,如果它不算是最为成功的一例,也是极为成功的一例。1975年,它只是一个两人经营的工作间,年销售收入仅为16000美元,到1995年,其收入猛增到60亿美元,雇员人数达到18000多人。随着微软迅速成长,对它涉嫌不公平竞争的反映也越来越多。1990年开始,联邦贸易委员会着手就这些指控进行调查,但没有得出结果。1994年7月,司法部反垄断分部决定重新开始调查。司法部指控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案的第1章和第2章。它指控微软运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方式,阻止行业竞争,以保持其垄断地位。以下是指控的几个重点。微软的垄断势力司法部称,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微软一直独霸软件行业。首先,许多市场进入壁垒的存在使微软非常容易保持垄断地位。例如,新操作系统的开发、测试、市场推广要花费的大量时间和巨额资金,这就阻止了竞争者的进入,除非他们可以看到巨大的潜在市场,足以弥补这些进入成本。由于微软与IBM有许可合约在先,剩余的市场份额已经很小,这一剩余市场份额对竞争者也就没有什么吸引力。而且,一个操作系统的价值依赖于应用软件的数量和质量,由于微软公司巨大的市场份额,独立软件生产商除了开发基于微软操作系统的应用软件,别无选择。司法部称,此行业的这些特点使得微软避免了竞争,获得了市场垄断能力。每个处理器许可的排它性司法部称,通过与生产商签订具有排它性的和反竞争性的合同,微软就可以轻松地保证市场垄断地位。比如,微软的MS—DOS和Windows操作系统是按照每个处理器来提供许可的,这就是说,不管实际上是否每台电脑都装有微软的操作系统,个人电脑生产商都要按照产量向微软支付许可费用。这种捆绑式销售给微软许多方面的竞争优势。首先,由于微软与生产商有如此大份额的合同,那么新进入者想通过与微软没有合同关系的公司获得足够的市场份额是不可能的。其次,由于上述提到的许可合同条款和合同期限都比较长,电脑生产商对与新的操作系统建立合作关系已经没有多大兴趣。第三,那些选择其它操作系统的公司,即使与微软相比,更加便宜,质量也更好,想打入市场也是困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创新的进程被减慢了,用户的选择也受到了限制。不合理的许可期限使用许可通常可以保持三年或更长的时间的排它性。司法部称,将许可合同期限延长,使其超过操作系统正常的生命周期,这种做法是过分的。将电脑生产商限制在MS—DOS和Windows操作系统上,进一步阻碍了竞争性操作系统的使用。微软的许可合同还要求,电脑生产商最低额度的投入,如果在实际产量和合同量之间出现任何余额的话,那么,就需要续签新的合同。这进一步阻碍了生产商使用竞争性的系统软件。微软的反竞争保密协议每当微软开发出操作系统的新版本时,独立软件商就要为新的系统与它详细沟通。对于独立软件生产商来说,这种交流是非常必要的(通常是保密进行的),因为只有熟悉升级后的操作系统才能编写出在其上的应用软件。而且,只有提前了解新操作系统,才能在微软发布新操作系统时,尽快推出的自己的应用软件。在信息交流方面,与独立软件商相比,微软处于优势地位,微软可以听取独立软件商关于改进操作系统的建议;同时,也可以了解独立软件生产商新应用软件的信息,而根据这些信息,微软就可以自己开发出更有竞争力的同类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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