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犯罪所得”的认定【摘要】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性质来看,我国《刑法》将该罪罪规定为妨害司法的犯罪,赃物罪使犯罪所违法形成的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存续,妨碍了公安、司法机关利用赃物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从而妨害了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作用,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所以宜将此处的“犯罪所得”理解为违法所得。【关键词】犯罪所得;违法所得;认定一、问题的提出一个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盗窃了3万元现金,其父亲明知并为其掩饰、隐瞒了该3万元,虽然其父亲主观上明知是其子盗窃所得,客观上也实施了掩饰、隐瞒的行为。但是由于其子由于未满十六周岁,不能构成盗窃罪,本罪的上游犯罪不成立,所以其父亲自然也不能构成下游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在实践中我们也要注意一点,即数人单独盗窃均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未构成犯罪,虽然他人行为本身都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但行为人处理赃物的行为却因累计计算,已达到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程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显而易见,能否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里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犯罪所得与违法所得的关系。二、犯罪所得与违法所得关于犯罪所得与违法所得的关系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中“犯罪所得”应理解为“违法犯罪所得”,这样保障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不至于放纵一些罪该惩罚的犯罪分子。当然,如果行为人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应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以犯罪论处。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本罪中,“犯罪所得”是指已经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本罪的构成必须以存在由犯罪产生的犯罪所得为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掩饰、隐瞒的是“非犯罪”所得,则不构成本罪。在本案中,父亲明知该现金是违法所得仍掩饰、隐藏,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其进行处罚。上述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成立本罪是否要求本罪的前提的本犯也要成立犯罪的问题。即何为“犯罪所得”?三、犯罪所得的认定在理论界通说认为,把本罪犯罪对象规定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本犯必须构成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现在诸多学者认为,这里的犯罪所得并不要求本犯构成犯罪。有的学者认为,犯罪所得不宜理解为犯罪行为所得,而应理解为用犯罪方法所获得。其理由是:一方面,把这里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理解为行为人必须明知与赃物有关的本犯已经达到犯罪程度,实在强人所难;另一方面,实践中往往有这种情况,有的案件行为人一次或者相加收购的被盗物品数额很大,但盗窃行为人未被及时查获,或每起盗窃行为人均因数额不足较大而不按犯罪处理。笔者以为,从关于本罪的性质来看,我国《刑法》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为妨害司法的犯罪。所以,赃物罪使犯罪所违法形成的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存续,妨碍了公安、司法机关利用赃物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从而妨害了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作用,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作用包括追缴赃物,将其中一部分没收、一部分退还被害人。就后者而言,该罪侵犯了本犯被害人对自己财产的追求权,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不能因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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