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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芳法官、王毅纯博士谈民法分则继承编++讲坛.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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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芳法官、王毅纯博士谈民法分则继承编讲坛中国民商法律网本文为王玲芳法官、王毅纯博士与谈内容,由论坛组委会整理,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发布,转载请联系授权。全文共2706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2016年10月25日,第434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举行。本期论坛也是民法典编纂高端论坛系列第二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继承编课题组总负责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主讲“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的主要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王玲芳法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王毅纯博士参与与谈环节。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整理,本篇为王玲芳法官、王毅纯博士与谈部分,经两位与谈嘉宾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第434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发布计划11月23日杨立新教授主讲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的主要问题11月25日金眉教授、丁海俊副教授谈民法分则继承编11月27日王玲芳法官、王毅纯博士谈民法分则继承编王玲芳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刚才杨老师提到《继承法》修订的阻力来自法院,我个人没有这种感觉。《继承法》制定至今已经31年,这31年里我们国家、社会和家庭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这种变化,一直在处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以满足现实需要,也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作为法官,很期待立法能对一些问题明确作出规定,利于统一法律适用,以减少不必要的审判纷争。我主要谈两个主流的司法实践观点:一是遗嘱形式。现实生活中遗嘱形式十分丰富,但法定形式只有5种。实践中数量最多的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但经常出现被继承人让他人代写,后在遗嘱上按手印,此时属于何种形式的遗嘱存在争议。一方面,不是自己亲笔所写,不是自书遗嘱;另一方面,没有见证人,不属于合法的代书遗嘱。司法实践认定遗嘱效力的难点在于,判断遗嘱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这种遗嘱缺乏相关证据,加之纠纷发生时被继承人已经去世,造成审判实践遗嘱效力认定困难。我查看了2013年到2016年上半年,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二审案件中,涉及遗嘱继承的共76件,其中近半数被法院认定为遗嘱无效。在立法局限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应如何适应现实需要?法院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新遗嘱形式问题,创设出一些司法实践做法,并通过指导案例的方式来统一裁判规则。举一个例子,法定形式之外的共同遗嘱,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处分财产,通常由夫或妻一方来书写,另一方签字。依据现行法,这样的共同遗嘱不被法律认可,实践中存在有效和无效的争议。随着类似案件越来越多出现,在不违背夫妻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司法实践开始认可共同遗嘱。北京市高院推出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时,确定将共同遗嘱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二是遗产范围。《继承法》将遗产确定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但“合法”如何认定?实践中,农村常见的违章建筑,在宅基地使用范围外新建的房屋能否继承?有观点认为这些是非法财产而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然而现实做法是此类财产可以继承,法院只适用民事法律对能否继承作出判决,这种判决不妨碍行政机关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实践中的做法实际已突破《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王毅纯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我从三个方面来谈自己的体会。第一方面,关于是否做好《继承法》修订的准备。我想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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