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2014-11-2013:32网络出版地址:第41卷第6期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11月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2014刑法解释论与不真正不作为犯(,东京101-8425;,张光云译2一一摘要: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是刑法解释论上的难点之一三造存有差异的作为与不作为的等置问题三决息息相关的三作为解决等置问题的基准,过失而设定了引发结果发生的原因三有了这样的原因设定,,二者之间存在的构造上的鸿沟可得以逾越,从而解决了等置问题三处罚是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三关键词:刑法解释论;罪刑法定主义;中图分类号:DF613一文献标志码:A一一一一一序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是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具二不作为放火等三杀人罪或放火罪是有处罚规定的,但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犯罪形态的一般性成立要件在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三以什么样的判断标准来界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可以说都是依赖于判例和学说三法的解释和适用,在处理具体事案的裁判阶段具有实践的意义,但因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情形是所谓开放的构成要件(offenerTatbestand),所以在法适用之际,法官必须补充这一构成要件三在此,就如何处理与罪刑法定主义派生原则之一的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Tatbestandsbestimmtheit)之间的关系上产生问题,但另一方面也说明解决该问题的法理论构成是判例及学说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域三在日本,判例与学说相辅相成为法的形成发挥着作用,特别是在不真正不作为犯领域,这种相互作用尤为显著三还有,在如何界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我的著作‘“于1979年三,三论立场并无改变三庆幸的是我的‘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使中文版得以出版三时空穿梭,时至2014年5月4日的今天,我来到中国成都讲演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三对我来说,能在联想到李白二十五岁时咏唱‘峨眉山月歌“的地方进行演讲,真是感慨万千三在此,对给予我以年轻时研究的课题进行演讲机会的四川师范大学以及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各位领导二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三借此机会,下面就我是以什么样的法解释论为基础展开不真正不作为犯论进行论述三如果这能有助于拓展中日刑法学比较研究,我感到不胜荣幸三收稿日期:2014?06?20作者简介:日高义博(1948),男,日本宫崎人,法学博士,专修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学校法人专修大学理事长;张光云(1972),男,福建福清人,法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省日本研究中心研究员三18日日高义博讲演一张光云译一刑法解释论与不真正不作为犯处罚范围这个问题上,由于关系到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因而也成为了刑法解释学的中心论点三可以说,围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论争显现出了日本刑法解释论的现状三那么下面,本稿就首先对日本的刑法解释论的地位进行解析,之后论述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所在及其解决方法,最后阐述一下我在刑法解释论上的基本立场三二一刑法解释论在日本所处的地位(一)日本的国家制度的根本是三权分立主义罚法规)为对象的解释学(Dogmatik)三因此,它是以实际刑罚法规所规定的犯罪成立要件中的犯罪行为的可罚性(Strafbarkeit)为问题的,如何掌握由形式犯罪概念所理解的处罚范围是其重要课题三相反,在刑事学及刑事立法学中,实质犯罪概念则具有重要的意义三此处所探寻的是反社会性行为的当罚性(深入研究镇压和预防犯罪的方略是其课题三,而并不,法而且,在必须考虑没有记的情形中,确定法三,是解析,属法解释极三三一法的存在构造与法解释(一)法解释的对象的法为何物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二司法和行政,各机关自由独立地运行三从处理刑事案件来看,刑罚法规二刑事程序法等的刑事相关法规是由立法机关的国会审议和制定,作为司法机关的裁判所是基于刑事程序法审理刑事案件,法官依据已经制定的刑罚法规做出法判断(判决二决定)三审判的结果如果是对被告人宣判有罪的话,那么所判之刑的执行则由刑务所等矫正机关施行三这样的法体系之下,其实践机能,是在法适用(Rechtsanwendung)题的审判阶段中三毋庸置疑,检察官二罚法规,提出一定的见解三,别是最高裁判所所做出的实务拥有作为先例的拘束力三上述的日本情况,段的法解释就没有实践意义,三参与法解释的人们都从各自的立场出发进行一定的法律主张,这就会对审判阶段的法解释产生影响,进而对法的形成做出相应的贡献三在日本,判例与学说相互影响,弥补刑罚法规之间隙,留存着应对社会的变动确定刑罚法规的适用范围,而实现法的适用的土壤三比如,可罚的违法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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