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大数据平台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2019年6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批准文号为:内市监标准字[2019]170号,内蒙古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启动了《大数据平台数据标准》的制定工作。起草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内蒙古大学图书馆、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与云计算标准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信息中心、浪潮集团、内蒙古大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等。归口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起草人为:崔连伟、张建军、刘实、常亮、郭新灵、张文辉、李敏、崔波、孟晖、李向前、万磊。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国务院2015年8月31日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5月3日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明确要求建设相关标准体系,加快建立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数据标准和统计标准体系,推进数据采集、政府数据开放、指标口径、分类目录、交换接口、访问接口、数据质量、数据交易、技术产品、安全保密等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加快建立大数据市场交易标准体系。开展标准验证和应用试点示范,建立标准符合性评估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在培育服务市场、提升服务能力、支撑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工作。今年,党的十九大中再次提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我国大数据领域的建设给出了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推进政务大数据开发和共享利用。进一步加快人口、法人单位、电子证照、空间地理、统计、金融、信用体系等基础信息资源库共建共享,加快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目录、指南和清单、整合形成自治区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开放平台,促进政务在线协同和数据创新应用。围绕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信用、综合治税、社会保障、食药监管、环境保护、电子监察、应急管理和法律监督等需求迫切、效益明显的业务需求,积极推进扩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4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工作有关事宜》([2017]12号)明确要求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自治区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研究“十三五”时期大数据发展的战略重点、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抓紧形成政务数据目录清单,推进各行业数据归集整合,实现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互认共享;建立政府数据标准体系。为推进政府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创新应用,搭建创新创业平台,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产业发展,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制定及标准体系建设咨询服务,编制大数据标准体系,编制数据采集、存储、流通、分析、可视化以及政府数据开放、分类目录、交换接口、访问接口、数据质量、数据交易、技术产品、数据安全、数据开放共享标准规范已迫在眉睫。主要起草过程;2019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标准计划任务后,内蒙古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讨论确定成立标准编制组,由内蒙古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牵头,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新华三技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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