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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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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四川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为推进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经国家批准统一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使用:(一)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 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筹集,按照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7厘/千瓦时的征收标准计征。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电力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电力公司扣除合理线损后的楚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电力公司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电力公司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跨省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第六条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第七条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电力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并于每月15日前全额缴入省级金库。第八条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地方税务局代征,并及时足额缴入省级金库。第九条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第十条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第十一条省电力公司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征收额的2%。付给代征手续费。省地方税务局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征收额的一定比例付给代征手续费(具体比例另行确定)。代征手续费从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代征单位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第十二条省电力公司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省电力公司、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按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o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第十三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第十四条重大水利基金纳入省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省财政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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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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