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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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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沿海各市人民政府,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2]69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的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第三条凡在山东省毗邻海域持续从事三个月以上排他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使用海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规定的临时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转让金和海域租金。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在一定时限内出让海域使用权时,由海域使用者按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海域使用者时,按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海域租金,是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包人使用时,按规定从租金收入中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第五条以出让方式转移海域使用权的,应按照海域区位、资源、环境状况,以及不同类型用海活动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和收益情况等,原则上通过海域资产评估确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未经评估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围海、填海工程用海。 、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青岛、烟台、威海、日照 4市每公顷不低于 15 万元,潍坊、东营、滨州 3市每公顷不低于 。 ,每年每公顷 1500 ~ 3000 元。 ,每年每公顷 2250 ~ 4500 元。 ,每年每公顷 1500 ~ 3000 元。 、围海工程的保护区用海每年每公顷不低于 1500 元。(二)旅游用海。经营性海水浴场、海上游乐场等旅游用海,每年每公顷 1500 ~ 2250 元。(三)海底电(光)缆、管道及工业、交通用海。 (光)缆、管道用海,每年每公顷 300 ~ 450 元。 (天然气)平台或井组用海,每年每公顷 3000 ~ 4500 元。 、人工构造物用海,每年每公顷 3000 ~ 4500 元。 ,每年每公顷 1500 ~ 4500 元;拆船用海每年每公顷 4500 ~ 7500 元。 、法规规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港口、码头之外的其他港口、码头的开放性港池、码头前水域和内航道用海,每年每公顷 1500 ~ 2250 元。(四)开采海砂及贝壳砂等海底固体资源用海,每年每公顷 7500 ~ 15000 元。(五)盐田用海,每年每公顷 75 ~ 150 元。(六)渔业增殖、养殖用海。 、护养,每年每公顷 300 ~ 1200 元。 、建造人工渔礁及其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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