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论文.doc安乐死 秋叶般静美世界上有这样一座公墓,进门处的大匾上写着“我曾经和你们一样”,出门处又写着“你们必将和我们一样”。如此直白,以它惊心动魄的文字提醒着我们每个牛命从出牛开始就在走向着死亡。人固有一死,在现实生活屮我们必须考虑如何去接受死亡,医学创造了奇迹,但它不是万能的,由此安乐死成为了一些人们的选择。由于塔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每每大家提及它的吋候都是尤为敏感。我国的第一起安乐死案例发生在1986年,54岁的妇女夏索文因患肝硬化、肝脑综合症而住进汉中市医院;一天晚上,患者出现烦躁不安症状,时发惊叫,经安定处理后入睡。第二天,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在得知母亲已经再也无法康复后,向该院院长请求为免除其母的痛苦,结束其母的生命,但遭到了院长的拒绝。随后,其子及小女儿又转向住院部肝炎部主任濮连生反复提出同样请求,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在濮开具处方并注射之后,患者于第三天凌晨5时死亡。汉中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两位直接责任医生及夏某的儿子和女儿收容审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对两位医生的行为形成了三种不同看法:1・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对该案的意见发生分歧,公安机关将两位医生解除收容审查,改处取保候审。同时,汉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最后作出有罪判决。在我国,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在上面的案例中没有提到妇女夏索文同意接受安乐死,儿女没有征得母亲的同意而去让医生替他们的母亲结束生命,这就忽视了患者的知情权。而负责的两位医生在没有得到执行安乐死的必备条件的情况下就为患者开具处方并注射致命约物,这明显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法律知识淡薄的表现。而对安乐死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众说纷纭。支持者的观点是: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的要件,但是由于它是在患者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当业务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反对者的观点是:安乐死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仍应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这也是很多医生在医院里不敢为病人执行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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