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破产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厂人员具体情况,制定以下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一、破产清算组分流安置人员的范围 以×××年6月××日(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北京××厂劳动统计的在册人员。 二、在职职工的分流安置渠道 1、选择自行调出; 2、选择提前退休; 3、选择自谋职业; 4、选择失业。 三、分流安置时间 分流安置期限为2001年6月××日至2001年9月××日 四、分流安置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 (一)申请自行调出人员 1、基本条件 (1)本人递交调出申请; (2)递交接收单位商调函,办理有关调出手续; (3)相关政策。 奖励调出人员每人2000~1000元。 (二)申请自谋职业人员 1、基本条件 (1)本人递交自谋职业申请; (2)签订《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 (3)本人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市、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 2、相关政策 一次性支付自谋职业安置费,其标准: (1)凡申请自谋职业人员每人领取10000元安置费基数; (2)除领取安置费基数外,每人再按其工龄,一年元(工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算,领取安置费; (3)申请自谋职业人员安置费计算公式: 10000元+元×工龄=元 领以自谋职业安置费后,不再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自谋职业职工提前一个月自谋职业的,可领取提前月份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失业 1、基本条件 (1)本人递交书面申请; (2)本人档案移交户口所在区、县、街道劳动部门; (3)存档的街道劳动部门登记失业; 2、相关政策 (1)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由街道劳动部门发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失业人员其他待遇。 (四)申请提前退休人员 1、基本条件 (1)法院宣告破产之月,男职工年满或超过55周岁,女职工年满或超过45周岁。 (2)本人递交提前退休申请。 2、相关政策 (1)按照北京市劳动局京劳社发〔1999〕63号文件规定,每提前一年退休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如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照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计发。 (2)享受提前退休待遇人员,不再享受自谋职业的待遇。 五、关于特殊人员的补充规定 凡选择自谋职业人员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外,可给予特殊人员一次性补助金。 (一)因工负伤人员 因工伤造成人身伤害,经本市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确认为工伤,且通过鉴定确认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人员,可持《工伤证》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48号令,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标准:六级32763元;七级26210元;八级19658元;九级13105元;十级3553元。 (二)医疗期人员 自法院裁定破产之日起,职工因生病、非因工负伤、孕期、哺乳期等,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医疗照顾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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