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消防管理规定.doc校园消防管理规定文章来源初中教师网W91 一、总则第一条火灾无情,人命关天,消防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为了切实加强我校消防管理,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物不受或少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校级领导任组长,政教处主任任副组长,政教处副主任、总务处、教导处、电教处主任为成员。下设消防安全检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成员与安检小组同)。检查小组定期对学校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一旦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向一把手报告。一把手必须责成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第三条学校对消防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叩勺原则,把消防工作纳入行政干部政绩和教职工业绩考核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在年度考核评比中行使一票否决权。第四条学校对于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或者因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较大损失者,实行一定的经济制裁。第五条学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由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裁决、执行。第二章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及处罚原则。第六条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1、 在公共场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2、 在公共楼道间堆放杂物,妨碍疏散的;3、 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的;4、 违章存放各种燃料的;5、 违章用火用电的。第七条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检讨:1、 有火灾隐患而拒不执行整改通知的;2、 在阳台、楼道间燃放鞭炮的;3、 在学生公寓住宿,使用蜡烛、油灯照明的,或者使用“热得快”、电热取暖器、电炉等违章电器的;4、 在实验室做实验,因违章操作引起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的。5、 在有易燃物品的地方玩火,或者燃放烟花鞭炮的。有本条第3、4、5款之行为,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同时并处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综治工作项下,每人次扣除1—5分。第八条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具结悔过书:1、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的;2、 故意损坏用电设施,制造电线短路的;3、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4、 在火灾发生时,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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