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连锁加盟协议.doc餐饮连锁加盟协议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第一条:组织1、 C公司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2、 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3、 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第二条:加盟1、 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2、 加盟者是位于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可以参加总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1、 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2、 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的指定进行。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3、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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