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为控制废气排放,防止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炉窑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废气。按本标准烟囱(排气筒)高度所规定的排放量(浓度、黑度),均系最大容许排放量(浓度、黑度)。如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与本标准规定的高度不对应时,其排放量(尝试)按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计算。在烟囱(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的距离内有居住的建筑物时,其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一、炉窑烟尘 ,系指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电站锅炉、炼钢炉和茶炉、大灶等排入大气环境的烟尘。 、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排放的烟尘,按区域应符合表1规定的标准。 、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烟囱高度,按总额定出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燃用热值3000大卡/公斤以下的燃料,烟尘排放浓度可放宽至2000毫克/标立米。 ,按烟囱高度应符合表3规定的标准。表1──────┬───────────┬──────────────────── │ │ 标 准 值 区域类别 │ 适 用 地 区├──────────┬───────── │ │ 排 放 浓 度 │ 林格曼黑度 │ │ (毫克/标立米) │ (级)──────┼───────────┼──────────┼───────── │ 自然保护区、风景游│ │ 1 │览区、疗养地、名胜古迹│ │ │、重要建筑周围 │ 200 │ 1 │ 其他特定地区 │ │──────┼───────────┼──────────┼───────── 2 │ 市 区 │ 400 │ 1 │ 郊区城镇 │ │──────┼───────────┼──────────┼───────── 3 │ 其他地区 │ 600 │ 2──────┴───────────┴──────────┴───────── 表 2──────┬──┬────┬────┬─────┬──────┬──────锅炉总额定出│ │ │ │ │ │力(吨/小时│<1│1-<2│2-<6│6-<10│10-<20│20-<35或相当于吨/│ │ │ │ │ │小时) │ │ │ │ │ │──────┼──┼────┼────┼─────┼──────┼──────烟囱最低高度│ │ │ │ │ │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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