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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于女性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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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于女性的影响【摘要】自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以来,男性的优势使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精神逐渐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一切的伦理道德、法律约束,无不以夫权的绝对优势为前提。社会对于男女两性的要求与约束是不平等的,而两性关系的差异最直观的体现在各朝各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当中。从古代这些婚姻法律制度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女性都处于不能自主、极其被动的地位,夫权已然被法律合法化。【关键词】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女性地位;夫权社会一、中国古代夫权社会的特点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以小农经济为基本生产结构的农耕社会,其特点表现在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导,个体家庭为单位,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男性对于生产的发展起着主导性的地位。因此,我国古代能够长期延续着以夫权为核心的这样超稳定的宗法制度。在古代社会的夫妻关系之中,夫妻之间是一种尊卑关系、主从关系,丈夫有着控制与支配着妻子的权力。生活中妻子须秉承夫意,“妻以夫为天”、“夫为妻纲”成为了夫妻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丈夫可以纳妾、出妻,但作为妻子必须严格恪守妇道,对丈夫的绝对服从,即使丈夫去世,社会伦理道德也要求女性保持贞操;家庭财产只能由丈夫管理、处分,且对于家庭财产的继承权也都属于男性;妻子在婚后必须随夫姓,或在本姓上冠以夫姓,直至死亡,墓碑上刻着的也是夫姓。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运演的是“父子型”文化模式,女性作为一种文化存在,从自然存在到社会存在到精神存在,都处在“被人看”、“被人用”的角色地位,她们仅仅作为人妻、人母、或“玩物”、“附属品”等角色进人父系制的家庭秩序,以绝对服从以尽其工具意义上的角色职能,以倍守封建的夫权文化和封建礼教的“规范”作为自己的职志。中国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领域处在无权的被人摆布的地位。自从儒教宗师孔子提出“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的男尊女卑思想后,一代又一代儒家文人都在注释、扩充和强化这一思想,使得女子在强大的夫权文化覆盖下渐渐迷失了自我,女性被制度化、道德化地全面剥夺了人权,她们的卑屈地位成了封建专制制度的一部分,是维系中国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重要因素,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相关立法(一)五不娶“五不娶”是指女方家庭不符合古代道德观的,其家之女则不能娶。韩诗外传曰:“妇人有五不娶:丧妇之长女不娶,为其不受命也;世有恶疾不娶,弃于天也;世有刑人不娶,弃于人也;乱家女不娶,类不正也;逆家子不娶,废人伦也。(二)七出“七出”一词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继承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三)三不去“三不去”是指妇女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而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离婚。(四)和离“和离”又称“两愿离”,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离异的法律制度。和离之制渊源于《周礼》,自唐代始进入法典,形成正式制度,后代基本相沿不变。该制强调婚姻的两相情愿,不受外力强制的特性。(五)义绝“义绝”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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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