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的命名与艺术价值———兼谈艺术摄影作品命名的作用有不少摄影人很看重艺术摄影作品的命名,认为命名可以起到“点铁成金”的作用,有文章提出了数种乃至十几种的命名方法,我不敢苟同。作品的命名,在整个创作过程中其实并不象有的文章所说的那么重要,虽然它可以起到对作品意图的提示、引导、加深理解、限定等一定的作用。但过于看重命名,以至于把命名提高到关系作品成败的地位,是不恰当的。纵观历史名家名作,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安娜·卡列妮娜》、海明威的《老人与海》、老舍的《四世同堂》……达芬奇、米勒、凡高、塞尚……卡蒂埃-布勒松、韦斯顿、哈斯……枚不胜举的传世之作,其艺术价值如何,与命名之关联不大。不知道有哪一位名家的作品,是靠关健的一个命名而成就一幅传世之作。卡蒂埃-布勒松有一幅很有名的作品,表现的是一个男孩,抱着两个大酒瓶,得意洋洋回家。这幅作品在很多刊物、论著、专集中登载,并至少有五种命名:《××大街》、《××星期天的早晨》、《1954年摄于××》、《为爸爸买啤酒》、《满载而归》等,虽然出现了五种几乎不相关的命名(除××街名外),但丝毫并不因此而增添或减弱该作品自身的艺术价值。1999年9月25日《中国摄影报》“天窗”版,前辈狄源沦先生介绍了日本摄影家金泽清4幅黑白摄影作品,标题是临时所加,说明作品发表时金泽清先生是没有命名的,但同样以其“新颖、独特、深沉、含蓄,强烈地震撼了我(狄源沦先生)”。摄影作品艺术价值的高低,取决于其形象本身的艺术容量和创意性,作品的主题是靠独创的隐喻、象征、寓意及其相应的组合结构、色彩影调等等的艺术影象之造型来传达的,而把命名的作用提到不切实际的地位,往往给创作实践带来误导:1、忽略艺术修养和形式创意。作者忽略自身“造型”艺术修养,创作中思考的不是如何影象之“造型”问题,而是关注于把什么拍下来,认为拍到了“精彩瞬间”、“重要题材”、“生活热点”就是艺术,寄希望于“点铁成金”的命名。画面要么平平庸庸,用意空洞、暧昧、晦涩,要么抄袭模仿,人云亦云。《大众摄影》近期特辟的“摄影诊所”批评了一些不成功之作,除拍摄功力之因外,不少作品也存在命名唬人、画面愚人的感受,如《心甘情愿》、《农祭》、《为四化努力学科学》、《迎接新世纪》、《路·鞋·人生》……,其实即使在一些大型的重要的影展上仍然也可找到此类命名“唬人”的作品。2、淡漠法制观念。在当前“纪实摄影”热的冲动下,以为只要不干涉对象,把现实场景拍摄下来,就是“纪实”,忘却了摄影的记录真实景象的特性,命名本身也存在“纪实”问题。有这样一幅作品,画面是寺庙门口有一位老和尚,用手摸着一个小孩子的头,作品取名为《俗根未尽》。说句实话,我如果是那位老和尚,我会把这位作者告上法庭的:你怎么会知道老和尚摸一下小孩子的头,就证明是俗根未尽呢?!这么不负责任,弄不好就是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无意中就埋下了侵权的隐患。这样的作品现在不在少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摄影家应当在这方面引起重视,对他人负责,也对社会、对法律和对自己负责。3、限制了人们欣赏的空间。某些创作者本来拍的照片蛮好,挺耐看挺有味,但总寄希望于命名,取一个有趣的或包含“深刻思想”的标题,来提高作品的艺术品味,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显得多余、娇饰造作、俗套。再以那一幅《俗根未尽》为例,且不说取的这个标题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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