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充分发挥运输车辆使用效能,推动道路运输车辆节能减排,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保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及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优化配置、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权责明确、分类管理、科学使用、定期维护、综合检测、适时更新的管理。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信息化、网络化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运输保障能力。第五条鼓励发展使用燃气、电力等新能源及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先进适用车型。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使用封闭厢式车、多2轴重型车和标准化、轻体化车。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运输车。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所属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履行车辆技术管理职责,按照本规定,建立机构,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车辆技术准入管理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结合运输服务特点对象和经营范围,选购符合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技术标准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第九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条件:(一)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三)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分别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3(四)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的要求;(五)客车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的要求;(六)危货运输车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的装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并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动态监控设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对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进行核查。第十二条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不合格、车辆技术及装备条件不符合本章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车辆数量和使用条件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人员实施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所属车辆实施技术管理工作。拥有20辆以上客车、货车、租赁车在50辆以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设立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4汽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和落实车辆使用、车辆维护、车辆检测、车辆档案、车辆燃料消耗考核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及时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掌握车辆运行动态,做好车辆检查记录,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专业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业务技能,使其正确和规范使用道路运输车辆。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动态监控和车辆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记录车辆运行、车辆维护、车辆检测、车辆变动、车辆事故等信息,并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对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统一式样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附件1),并妥善保管,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转籍和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非法擅自改装以及或者经检测,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5第四章车辆维护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定期维护的原则,编制车辆维护计划,及时安排所属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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