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明确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烟草企业不同行业扣除标准。对于这三个广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行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分三档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三档为:15%、30%、不准扣除。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09]72号文件补充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条件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的扣税问题,该文件明确,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横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但文件规定不含酒类饮料制造企业的,比如现在流行的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果啤就属于这类情况。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执行期间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执行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该文件发布日期和执行起始日不同,要求从2008年1月1日执行,而文件的发布已过汇算清缴期,纳税人无法在汇算清缴时执行,只能在汇算清缴期过后再按规定重新计算2008年度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而涉及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患;如果纳税人因此而涉及补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四、广告宣传费与赞助支出须严格区分广告费与赞助支出扣除政策不同,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企业所得税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进一步明确,根据附表一(1)《收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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