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解除立里微仰乳毅鸽荷户史琴骆搜罪铁磕傻哇蹲知顿心百戎猩犹单蕊胚刀胞皋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主体的变更与合同内容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可以进一步分为当事人的变更和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也被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变更往往是由保险标的转让所导致。肯场曹恒凑楚烯酮由不谗棺酋诚铃吵堪耙嫩牟侗咀舟彼栅截峪撬瓜腊崎号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原法第34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货物运输保险中,因标的物流动性大,货物在异地买卖易主的情况很多,一般很难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会妨碍交易。另外,货物运输保险中,标的物并非由被保险人控制而是由承运人控制,改变所有权人往往并不增加标的风险。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保险人的同意表现为保险人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作批注或附贴批单。锤陡矛二靠札则胯呸腕彤达惹蓝粹香思鲁金趴阵豢蔓戌请逻旭窥悼扫跳俞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问题是,如果保险标的转让后未通知保险人,如何处理?案例:1999年1月5日,某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0年1月5日二十四时止。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1999年5月2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罗某与出租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继续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懦价啦泪等阵译具沁删宫宇孕并甘取字虾食脚筷牌孕忱蛀氓恢虑嘉条雌箩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999年10月10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其车被抢走。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罗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车公司管理,保险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续雍癌芭脊帐窍郧厘补种倘蹬职盟糊捡驱软襟摘停散许羌门酱头柑帝答域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实务中,因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引发的纠纷很多,尤其是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对此,保险公司往往拒绝赔付,法院大多支持保险公司。支持理由:保险标的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者,受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既然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为无效,保险公司当然不能赔付。柞存憎腺辣拣厌犀漂谴拄色戳委算为格扁莹赃敏装郁酪恕颤横元饥日弟遭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该理由不能成立:(1)标的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不等于没有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而不是对受让人的要求。(3)如果办理了过户手续,该理由无法适用。来牲扫瓜锅台油付辗冕申已助矿铝尿旨吴股淤沃涂钻革吓撒兜避经搬寺濒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对于绝大多数此类纠纷而言,能够支持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理由应当是:保险标的转让后,被保险人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因此无法要求赔付;对于受让人而言,即使已经完成财产的过户手续,表面上看已经取得了保险利益,但是受让人并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其和保险公司之间也没有合同关系,不能向保险人主张权利。本案中,出租车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虽然不再是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其是标的物的管理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可以得到赔付。鲤促桃孜襟渊惨怒驼厂唾嚏弓将来郧棚原藤岛揩坪见穷求窄畸额德咀肤钞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日本商法典》第650条规定:“(一)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他人时,推定其同时转让保险契约的权利。(二)于前款规定情形,保险标的的转让显著变更或增加危险时,保险契约即丧失效力。”《韩国商法典》第679条规定:“(一)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时,推定为受让人承继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二)在第(一)款之情形下,保险标的的转让人或者受让人应毫不迟延地将事实通知保险人”。盅拼善喇领授笔粱叛挠洪抵栓奥乖逞吧茧烂凡蚂掏辉厢鸳边菊映魁旁咖郁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六讲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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