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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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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我省于2003年的9月22日出台了《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试行)》”),迄今已五年有余,期间全省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程序(试行)》规范实施征费和处罚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法制影响。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杜绝不当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实行立案在县,强化县级执法责任;征费和处罚文书分开表述,简化整合文书等。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凡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均应当遵守本程序。第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追究法律责任相结合,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费或者处罚。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因违法实施征费或者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两个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按规定指定管辖,禁止出现多头执法或者执法空白。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确实需要跨行政区域开展调查、取证等行政行为的,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第六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做到应征尽征,当罚则罚,禁止以任何方式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征收(处罚)任务。第二章征费和处罚的实施主体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决定;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第八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需要委托时,应当制作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时效、依据等必要事项。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征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征费,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征费。第九条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活动,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在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禁止委托或者指派其他不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行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第三章征费和处罚的决定程序第十条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均应按本章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实施征费或者处罚应当先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呈报立案审批时,应一并附送案源有关材料。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立案审批的,视为案件不成立。第十二条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应按以下规定指派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人员。(三)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四)调查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主要适用于询问违法行为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制作取证笔录,主要适用于调取物证和书证等证据。询问笔录、取证笔录经被调查人、证据提供人审阅无异议后,应当在指定位置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及其他证明案件情况的人,可以亲笔或者委托他人代笔书写证词。调查人员不得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第十三条调取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一般应当调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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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