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取消“城管外包”城管的职能,一部分是服务性的,如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等;另一部分是执法职能。基层城管部门作为执法的主体,其执法职能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执法权是不能外包的。于是,“城管外包”只外包了服务事项,执法权并没有外包,这样的改革探索原本旨在解决人力不足的难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哪些属于“服务”,哪些属于“执法”,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这引发了不少问题。城管协管员不具有执法主体的地位,发现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只能教育,督促。这也导致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常常遭遇困境,与街头打游击的小商贩屡屡上演令人瞠目的戏码,甚至发生“血案”。而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又致使原本的服务外包时常夹杂越权“执法”。城管外包的危害城管外包,也为行政部门提供了推卸责任的空间。原本各个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不愿管、管不好的“苦差事”集中到了“城管”。而“城管”又把“苦差事中的苦差事”转交给了城管协管员。与街头打游击的小商贩屡屡上演令人瞠目的戏码,故而常常激发社会矛盾。但发生问题后,有些行政管理部门就以涉案人员是“临时工”为由,将原本自己要承担的责任推卸干净。渐渐地,“临时”、“外聘”成了不无冷幽默的语词。城管的外包,也必然带来“执法权”的转移:一群未经充分筛选、严格训练、考核上岗的“社会人士”,轻而易举地获得了罚没、罚款、报批等权力。现实情况下,一方面“外包人员”只能从职能部门领取极微的薪酬;另一方面,他们却手握着能量十足的权力。那么,便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城管外包会否异化成,“外租执法权,并默许其人用以谋利,从而换取他们甘愿廉价服务。城管外包,走市场化之路,某种意义上,的确能够应对人力严重不足的现状。但是面对城市管理的难题,基层城管部门不能简单地从自身的行政执法便捷性出发,一包了之。从深圳城管外包服务公司的实践看来,城管“外包”在准入机制、日常监管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潜伏重大隐患。连城管职能也外包出去,且又缺乏相关的监管机制,只会导致公权力被滥用,激化矛盾,于社会有害而无益。[各方观点]将更多“政府职能”剥离,甚至转给社会力量接盘,对促进就业、压缩成本、提升效率都助益良多。但,有一前提总不该模糊,即“职能外包,永不应伴随公权的附送”。——然玉所谓的城管外包,就是政府甩了包袱,企业捡了便宜,一群没有执法权的人戴上了大盖帽。城管外包导致的直接后果:给管理造成了混乱,给法治造成了伤害。——俞柏鸿工程外包,公安外包,城管外包,都出问题。如果缺乏人手,不是有那么多的大学生失业吗?——吴应城管本身就是个棘手的话题,如何搞最好,各城市均无最佳的办法,深圳把城管外包给公司,可以试试。深圳是中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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