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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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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财库[2012]62号江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多级对账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内一级行,各市、县(区)财政局、人民银行、监察局、审计局: 为切实加强银行账户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单位(含财政部门,下同)对账行为,明晰对账岗位责任,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45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加快建设“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的通知》(赣财库[2012]35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制定了《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多级对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系统“暂停支付功能”正式启用时间为:省级预算单位2013年4月1日,市、县、乡级预算单位2013年10月1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附件: 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多级对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银行账户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单位(含财政部门,下同)对账行为,明晰对账岗位责任,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45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加快建设“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的通知》(赣财库[2012]35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省属、市属、县(区)属、乡(镇)属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批复成立的临时机构等。第三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备案)设立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含财政专户)全部纳入“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并对账户资金流水进行会计电子对账(驻省外机构暂不实施)。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含各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财政专户)先行会计电子对账,待条件成熟后推进到所有账户。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仍适用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第四条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等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做好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工作,在按规定与代理银行进行纸质对账的同时,增加“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电子对账。其中: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对账主体为单位出纳、会计、财务主管(指单位内部负责财务会计管理的同志)和内部监督机构人员(指单位内部纪检、监察、审计等负责会计监督的同志)。财政专户对账主体为开具支付凭证人员、会计核算人员、会计分管领导、财政监督人员。第五条预算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制衡、高效原则,明确对账人员岗位责任。对账人员变更时,应按照赣财库[2012]35号文要求及时填列“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岗位信息采集表”,逐级汇总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第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内一级行按照服务协议和预算单位授权(文本文件详见赣财库[2012]35号文),每个营业日终了后,全面准确提供本行开设的全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财政专户资金流信息(金额保留角分)。该信息封闭加密运行,只能查询,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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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ena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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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0